王颖
摘要:对在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手段污染环境这类案件中有效应用刑事涉案合规机制的重要性,作者初步总结为三点:不仅有助于全面调查犯罪事实,而且能够有力惩治环境犯罪,从而预防这类犯罪;真正落实涉案排污单位的治污主体责任,发挥其市场主体地位;为优化环境管理规范体系提供关键性信息,提高国家环境治理能力。基于对其重要性的分析,辅以对典型案例的研究,作者提出对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犯罪嫌疑单位,应普遍适用刑事涉案合规机制。
关键词: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排污许可
王颖.浅析污染源自动监控案件的刑事涉案合规机制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卷,2023年4月,总第39期.ISSN2749-9065
2022年4月2日,最高检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同年4月19日,全国工商联、最高检、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同期,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开始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于2022年6月、11月以及2023年2月公布了3批20起典型案例。同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也会同公安、检察机关,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69起,合计罚款2000余万元[1]。
然而,截至笔者写作时,不论是最高检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2],还是生态环境部[3]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自动监控领域典型案例,对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手段污染环境的单位犯罪嫌疑人,如何进行涉案合规改造,都尚未涉及。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并非在于检察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涉案合规机制对于这类犯罪及犯罪嫌疑一概不适合,恰恰相反,从笔者非正式接触的反馈来看,对于在这类案件中有效应用刑事涉案合规机制的重要性,各监管部门是有共识的。
笔者初步总结其重要性为以下三点:
首先,在检察院的主导下,在第三方评估组织的监督下,对涉案企业进行环境合规改革,不仅有助于全面调查犯罪事实,而且能够有力惩治环境犯罪,从而保证每个对此类案件的刑事追诉都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由于自动监控领域技术门槛高,伪造后的数据不超过排放限值,因此当前尚无法实现对所有排污单位的篡改、伪造、干扰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掌握。即便某个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能够通过历史或行业数据比对、数据逻辑校验或监控视频检查等方式,及时被环境行政部门发现,公安部门在以这个证据充分的单个伪造数据行为为切入点,对犯罪嫌疑单位可能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开展全面刑事侦查时,囿于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缺陷以及法定办案期限等各方面的客观限制,也极难保证全面掌握犯罪嫌疑单位的全部相关犯罪事实。相应的,不专业的刑事侦查行为就等同于刑事侦查权的不合理扩张,也会导致公民权利受损,同时易滋生腐败。应对这种“以不被发现为常态”的现实,恰好是刑事涉案合规机制所擅长之处。因为,在减轻刑事责任这个目标的激励下,涉案企业的合规改革必须经受“有效性”审查:涉案企业必须以专项合规为重点,以全面合规为目标,制定合规计划;检察院、第三方评估组织认为只有涉案企业通过实施合规计划达到“除罪化”[4]状态时,才能做出“有效性”评价。
具体到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犯罪嫌疑单位就不仅要保证被抓现行的造假行为不会再犯,而且需要识别所有的环境违规风险点,从而彻底完成环境“除罪化”工作。要识别并排除所有环境违规风险,持续“除罪化”,对涉案单位来说,单纯花钱搞建设、上设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优化基本管理制度入手,整个企业从上到下都要经历环保意识和工作能力的提升。这对于涉案企业的投资方意味着建设和运营成本增加,对员工意味着工作流程变化和专业技能提升。尽管涉案企业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加严的监管措施下做着技改和提升,但当下刑事处罚的压力要远远大于之前面临的行政处罚或者限期整改的压力。涉案企业,特别是其面临刑事处罚的运营者、投资者、主管人员、授权责任人员,就会被激发出更大的改革动力,从而将其在资金投入、人员管理、技能提升等各方面的潜力,发挥到极致。涉案单位在“挂案”的有限时间内,就不仅有足够动力补上其长期的环保欠账,如果其投资者有足够的智慧和远见,还能在此次危机中寻到转机。相应的,从外部监管和社会公众的角度讲,追加环保硬件投资、增加运营成本、提升环保能力,都意味着涉案单位的污染犯罪行为得以有效阻止。同时,在污染行为的社会成本方面,曾长期享受不当补贴的涉案企业投资方,因潜力用尽而得到了最有力的惩戒。
最后,通过传播成功的涉案合规案例,有类似数据造假行为或企图的排污单位,一方面会为了避免刑事处罚和刑事程序而停止造假,一方面也能从有效的涉案合规计划中汲取经验,同行业企业环境合规建设的信息成本随之大大降低,同行业企业会主动走上环境合规建设之路,从而整体行业的环境合规水平得到提高,通过刑事追诉预防环境犯罪的社会效果得以实现。
除惩治和预防犯罪这一“传统”作用,在自动监测数据案件中开展刑事涉案合规改革,对当前所面临的严峻经济社会形势而言,还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的国家,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5],先后出台了烟气自动监控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系统安装技术规范和监测规范,还通过一系列规定加强了对排污单位和自动监测系统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管,以不断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政府、社会和企业都为建设完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此背景下,在对自动监控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有必要深挖污染源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深层驱动力,从而通过优化环境管理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最终彻底根除这类犯罪产生的土壤。笔者通过分析各方公布的典型案例,发现为了使在线系统显示出不超标的排放数值而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或干扰监控系统运行,无非出于“环保投入不足”和“超标判断标准不明”这两种考虑因素。
排污单位由于生产技术更新或者产能扩大,污染治理设施不再配套,自动监测系统若显示真实数据的话,一定会超标,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排污单位没有及时升级环保设施,在被抓数据造假的时刻,都处于“环保投入不足”的状态。这类案例,有“浙江湖州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浙江杭州余杭高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稀释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福建泉州市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浙江温州尊宝铁丝有限公司通过稀释排放等方式篡改污水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四川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犯罪案”等。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于2022年7月发布,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从而显示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的情况,行政处罚方面缺乏合理、统一的法律责任要件规定,把这种数据异常简单机械的认定为“违法超标”,从而加以严厉行政处罚的不在少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中,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22)内030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6]显示,被告责任人王某某就是为了“在设备检修时避免环保超标被罚,才干扰了检测设备”。因为有过在线数据超过标准限值就一律被认定为“违法超标”从而被环境执法部门处罚的经历或同行先例,再加上随机抽查或巡查的执法模式使排污单位产生了“不一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所以宁可冒着被抓现行的风险破坏自动监测数据,而不去通过正当手段保证排放数据不超标或去努力争取不被认定为超标。需要说明的是,“环保投入不足”和“超标判定标准不明”这两种情况常常同时存在,共同作用,导致了破坏自动监控系统的环境犯罪行为发生。前文已经提到,环境刑事涉案合规机制能够为犯罪嫌疑单位提供较之以往更大的挖潜动力。具备了改善意愿,思想上认识到了治污主体责任,还需要有足够的改善能力。笔者认为,涉案单位环保能力不足,主要原因不在于其环保投入的规模不够。实际上,经过一轮轮的行业整顿、提标改造、督察帮扶,涉案企业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更换设备,优化管理。之所以还是要破坏自动监测数据,是因为这些投资没有实现预期效果,甚至有些投资可能本身就是“面子工程”,属于无效投资。因为涉案企业之前的整改、提升都是按照产业政策或者行业指导文件中关于具体技术或具体设备的规定,而不能完全根据自身技术、人员等条件选择最合适的改造方案,所以整改、提升工程的投资效益不高。也就是说,由于之前涉案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所以之前的环保投入尽管规模不小,但无法发挥长效作用。刑事涉案合规机制的应用,为犯罪嫌疑单位打破行业壁垒、行政限制和地域界限,充分优化组合市场资源,以最小投资规模实现最大投资效益,开辟了渠道。在检察院的主导下,为了尽快完成合规改造,犯罪嫌疑单位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真正作为市场主体,在统一市场的范围内,选择最合适的技术设备和咨询服务,制定和实施最符合市场规律、最长效的整改计划,从而彻底“除罪化”,维持稳定的环境合规状态。
“超标判断标准不明”会直接导致涉案企业冒险破坏监测数据。无法否认的现实是,当前环境管理规范体系尚不完善,各级、各类规定之间冲突、交叉不断,管理真空、漏洞屡见不鲜。因此,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的过程中,难免再次遇到“无规定可依”或“不得不违反规定”的尴尬局面。这时,检察院在刑事涉案合规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成为化解尴尬局面的关键。梳理已公布的涉案合规典型案例,“府检联动”、“行刑衔接”、推动“行业治理”、推动“区域治理”、推动“合规互认”,都是在自动监控领域的环境涉案合规程序中可资借鉴的制度先例。这样,在检察院的主导下,涉案企业不仅能在合规整改期内享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而且通过后续的行业治理、区域治理、合规互认等机制,环境行政监管部门有机会将涉案合规改革中被验证有效的管理方法、监管要点、工作流程等关键细节借鉴过来,并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为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更快消除当前环境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冲突、漏洞,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以上是笔者通过研究典型案例,对在单位所进行的自动监控领域污染环境犯罪中,应全面适用刑事涉案合规机制的一点浅显认识。结合笔者以往参与排污许可改革的工作经历,随着笔者刑事涉案合规实践的深入,针对如何设计有效的环境涉案合规计划,各监管部门如何在合规改革过程中分工配合,建立怎样的环境合规外部监管体系才能起长效,笔者也将进行更为深入、更具实践意义的思考。
参考资料:
[1]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envsc.cn);20起自动监控领域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背后(envsc.cn)
[2]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汇总(jcy.gov.cn);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最高检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
[3]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_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mee.gov.cn);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_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mee.gov.cn);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_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mee.gov.cn)
[4] 刘艳红:做实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审查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
[5] 贾立明,赵伟等: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国内外研究进展,《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年3月.
[6]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