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煊宇
(美国杜兰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虐待动物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探讨虐待动物不能割裂伦理与法律问题。传统伦理学与近现代伦理学都能为反对虐待动物立法的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持;虐待动物的社会危害阐明了法律介入的必要性。中国尚无反动物虐待专门立法,原因之一是多元文化体系。即便如此,仍可通过地区试点——全国推广,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工具的方式,建立起一套灵活有效的规制体系。
关键词:动物虐待,动物伦理,立法
刘煊宇.反对动物虐待的伦理学基础与法律展望略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卷,2023年6月,总第41期.ISSN2749-9065
一、反对虐待动物引发的观点之争
关于虐猫的新闻近日再次成为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关注的事件。网红杰克辣条被指出是某虐猫组织的重点成员,偷盗家养猫,也在虐杀猫时制作视频,通过QQ群进行传播,警方查明后对此情况进行通报并处以治安处罚 [1]。
对此,网络上出现激烈讨论,即“虐猫应该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得到最多认可的回答是:“绝对不能是法律问题,一旦这玩意变成法律问题,吃肉犯罪就只是时间问题了。”第二多认可的回答则是:“无关道德,也无关法律,这不是问题。” [2]
反对虐猫者多提出:“猫这么可爱,怎么可以虐猫?”等等,多基于对特定动物的喜爱,缺少对于反对虐待动物问题的深层思考。反对虐待动物的观点也受到质疑,主要包含伦理与法律两个层面。质疑者提出:1. 人类高于动物,有权为追求自身愉快虐待动物;2. 动物在法律上属于物权客体,所有权人可以基于物权对动物进行占有、利用、收益、处分,其中就包括虐待动物。
这些质疑揭露了反对虐待动物必须面对的伦理与法律难题:1. 虐待动物本身违法性质不明确,只能从“偷”“抢”“传播暴力视频”等周边行为出发;2. 虐待动物争论的背后,并不单纯是法律问题,也涉及伦理问题,而这一伦理问题尚未得到普遍认同;3. 不解决反对虐待动物的伦理问题,就无法为法律制裁虐待动物的行为提供伦理学基础。
因此,探讨反对虐待动物的问题,宜从伦理学与法学两个维度进行。
二、反对虐待动物的伦理学基础
(一)反对虐待动物的传统伦理学基础
传统德性主义者,认为评价人类行为的标准应为“是否有利于培养自身的理性、德性” [3]。从这一点出发,德性论者认为虐待动物会让人类的德性减少,变得更加冷漠、残忍,从而更有可能造成其他的针对人类的残忍行为。传统义务论者,比如康德就提出,人们有降低其他人痛苦的道德义务,而虐待动物的行为会给多数人造成痛苦,也就违反了这一道德义务。因此,就必须避免或者减少对于动物的虐待 [4]。传统功利主义者则提出,由于社会范围内多数人会为虐待动物而感到痛苦,仅仅给少数人带来快乐。也就是说,虐待动物的行为会降低社会总体的功利水平,不符合功利主义的伦理观,应当避免 [5]。
传统伦理学观点下,动物与人类不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地位。人类是目的,动物是手段。因此,传统伦理学对反对虐待动物只能从“给人类造成的影响”的角度来论证其伦理价值。
(二)反对虐待动物的近现代伦理学基础
20世纪以来,随着自然科学视角的转变,人们开始更加理性地看待地球生态系统。演化论生物学者们认为,部分动物,特别是高级哺乳动物,具备很高程度的认知能力,甚至部分动物在群体内可以形成接近人类道德的行为规范 [6]。无论是德性主义、义务主义还是功利主义,在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下,都强化了对反对虐待动物的论证力度。
也就是说,近现代伦理学认为,人类不是唯一拥有德性、理性的生物,人类也不再是唯一的目的,动物的德性、对动物的道德义务、功利价值都应该被纳入考量。比如辛格就认为,应当在计算社会总体功利水平的过程中,不仅计算人类功利,也计算一切有自我认知,能够感受到快乐或痛苦的动物功利,且计算比重应当为1:1 [7]。
当然,辛格的这种观点不免陷入极端,很容易产生动物权利的无限扩大,乃至“为了动物权利牺牲人类权利”的道德悖论。我们需要观察的是,这些新观点对动物地位认知的改变。这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人类与自然到底处于怎样的关系?我们真的是地球、宇宙的统治者吗?我们真的可以完全“拥有”另一个具有自我认知的生物吗?我们是否有权虐待他们?
从奴隶时代走来,今天人们不会再讨论蓄养奴隶是否合法,因为“人权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关于动物,是否也会有这么一天?
三、虐待动物需要通过法律规制
在伦理学上,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观点,都不赞同人类虐待动物。因此,可以肯定的是,虐待动物在伦理和道德层面上都应该是被否定的。虐待动物在伦理上值得否定,是否意味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禁止呢?法律禁止某一行为,首先是因为该项行为侵犯了某种法律利益,或者破坏了某种社会秩序。但这种禁止不能是无条件的,而是要考虑各种情境。比如,我们禁止对他人的无端伤害,却允许人们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因此,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探讨:
(一)虐待动物侵犯的法律利益
1. 虐待动物对动物造成的损害
如果认可动物也具有自我认知,能够感受痛苦,也是生态、地球的一部分,那么虐待动物的行为就将使这样的个体面对巨大的身体与心理折磨,甚至失去生命。如果承认生态系统中的其他生命亦有生存、繁衍等权利,那么虐待动物即是对上述权利的侵犯。这是虐待动物最直接,也是最严重的危害。
2. 虐待动物对公序良俗造成的损害
国家领导人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8]。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如果不能加以限制,这种行为本身将伤害全社会的“善良风俗”。其背后形成的虐待动物产业链,更将威胁全社会的公共秩序,对价值观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造成错误的引导。
1. 虐待动物对虐待人精神健康的损害
心理学上,不论是虐待人还是虐待动物,都被归结为施虐倾向。施虐倾向被认为普遍存在于人类身上,只有程度轻重之分。过度施虐倾向的来源,则有“人格缺陷”“无聊”等解释。从事虐待行为将进一步放大施虐倾向,也就是说虐待行为本身会对虐待人造成危害。
2. 虐待动物对他人精神健康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认可了精神利益属于法律保护的利益。虐待动物行为表面属于个人行为,一旦其行为为他人所知,就会给持反对意见的人造成精神损害。如施虐对象属于有饲养人的动物,这种施虐行为对动物饲养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更加不言而喻。
也就是说,虐待动物对动物本身、对公序良俗、对虐待人以及对他人都将造成不可忽视的损害。法律应当禁止的,正是这样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警惕过度保护带来的认知矛盾
反对虐待动物容易陷入极端,这点应当尽量避免。首先,在生物学上,人类属于杂食性动物,反对虐待动物不能异化为“反对吃肉”(辛格就主张人类全部改为素食,也反对任何动物实验),正如不能为了保护动物而禁止肉食动物捕食。另一个例子是,反对虐待动物不能只反对虐待人们“喜欢的”、“关心的”动物,这会导致反对虐待动物失去其正当性基础。
四、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展望
(一)国内尚无反对虐待动物的专门立法
既然虐待动物存在上文提到的诸多危害,为什么国内至今没有对动物虐待问题进行全国性立法呢?
一方面,虐待动物的认定标准难以确定。吃肉是否构成虐待?如果吃肉不构成虐待,宰杀是否构成虐待?怎样的宰杀构成虐待?如果宰杀不算虐待,那么对动物肢体的切除是否构成虐待?这些问题都必须得到回答,否则专门立法难以实现。
另一方面,动物范围的划定也成了难题。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的提案建议中既有提倡伴侣动物保护法,也有提倡反动物虐待法,这两种立法方案各代表不同的理论背景和思路,但共同揭示了一个问题:即根据动物本身的纲目,人类对特定动物的喜好程度,抑或是动物的智力高下来划定动物保护范围,似乎都无法得到全社会范围的认同。
因此,笔者认为,全国性的立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当下则可从:1. 地方试点——全国推广;2. 从现有规定的解释和落实两个方面对虐待动物问题进行应对。
(二)地方立法禁止虐待动物的实践
“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如果全国性的立法有难度,不妨先选取几个地区作为试点。例如,在治安管理、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虐待动物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再根据社会反馈进行调整。事实上,部分城市已有禁止虐待犬只的规定。例如,《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4年出台的《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饲养者应当不遗弃、虐待饲养的动物。该规定是已知唯一“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依据。遗憾的是,不论是禁止虐待犬只、还是禁止虐待动物,都只是宣示性规定,没有违反禁止规定基础上的处罚规定。这也是这些规定普遍存在感较低的原因。
(三)现有制度工具对于反对虐待动物的作用
立法工作在社会治理、社会文化风尚塑造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然而,立法所需的制度以及时间成本很高。从法律设立到法律实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与其对立法过程中涉及的宏大命题争论不休,是否可以考虑最大程度上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在实践层面上解决问题?
例如,限制虐待动物视频的传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暴力信息。在杰克辣条案中,公安机关最终对其传播虐猫视频、偷盗家猫等行为作出了治安处罚。虽然并非直接针对虐猫行为本身,却同样起到了惩戒非法行为的作用。
在民事领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的规定,似乎是解释论上反对虐待动物的依据。基于虐待动物行为对虐待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可能对于在实践中遏制虐待动物,特别是虐待加传播的行为具有一定价值。
很多虐待人产生虐待动物的想法,正是由于无意中受到虐待动物视频的影响。易言之,如果虐待动物不能拍摄视频并传播,则虐待人就无法实现其“寻求社群认可”“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需要,其积极性必然下降,虐待行为的发生及对社会公众的危害也将大大降低。从效果上而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虐待动物的行为。
现阶段,在国家层面上对虐待动物问题的专门立法,时机或许尚未成熟。但仍可以通过地方立法试点,灵活利用现有的制度工具对虐待动物的问题给予回应。更深层次的则是,人类需要对自身在自然界所处的位置进行反思,重拾对于生态以及生命的敬畏与保护之心。
参考资料:
[1] 秦川. 人民热评:“处刑式虐猫”可憎,是向人类良知挑战[EB/OL]. 人民网. http://app.people.cn/h5/detail/normal/5272048768582656,2023-05-08.
[2] 虐猫应该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EB/OL].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00962211,2023-05-24.
[3] 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M]. 商务印书馆,2017.
[4] 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5] 边沁. 道德与立法科学导论[M]. 商务印书馆,2005.
[6] 弗兰斯·德·瓦尔. 万智有灵:超出想象的动物智慧[M].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9.
[7] 彼得·辛格. 动物解放[M]. 中信出版集团,2018.
[8] 李干杰.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J]. 学习时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