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以卫生健康为基础的《铁路法》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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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炫麟

摘要:本文阐述了关于控烟对《铁路法》修改的立法建议,并阐明了具体理由。认为健康需要融入所有的政策中,也需要融入《铁路法》的修订过程中

关键词:《铁路法》,铁路监管部门,健康中国战略,生态环境


刘炫麟. 以卫生健康为基础的《铁路法》修改建议.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4卷第3期,20219月,ISSN2749-9065

关于控烟对铁路法修改的立法建议:


第一,《铁路法》中要有关于铁路控烟的明确规定。除《铁路法(征求意见稿)》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外,还应增设铁路公共场所设置禁止吸烟的标识和标语的规定,增强宣教、引导作用。在禁烟范围上,应当在车厢、站台、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以有利于个人行动自由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也有有利于增加可操作性。更不应该人为区分高铁、动车和普通列车,如果高铁、动车全面禁烟,普通列车不全面禁烟,就有可能违反了人的健康公平,对于没有吸烟的旅客,尤其是饱受二手烟危害的老人、儿童、妇女(尤其是孕妇)等而言,将是一种严重的危害。权利行使的边界,就是不侵害其他人的权益,现在侵害到了,就应当在铁路公共场所禁烟。通过技术和空间设置,目前看绝大部分是不可行的。例如,在站台上设置吸烟区,尤其是始发站和终点站,反而是人潮汹涌的时刻,受害的人数更为集中和众多。


第二,强化铁路监管部门的执法,压实主体责任,否则法律条文的社会实效和威慑力难以实现。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继续推进,这对铁路等行业在控烟上将会发生重大转变。


第四,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设“保护公众安全和健康”,使得后续增设、修订铁路控烟的相关规定提供基础和依据。


第五,《铁路法(征求意见稿)》第9条,在抢险救灾的基础上增设“疫情防控”。


第六,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其第九十一条增加一段,重新表述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重新表述后,逻辑更为合理,也实现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立体、综合保护。

具体理由:


(一)健康中国战略


健康需要融入所有的政策中。因此,也需要融入《铁路法》的修订过程中。咱们中国绿发会有责任、有能力联合其他单位办好这件事。


卫生健康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


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吸烟危害的警示。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宪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以从铁路法打开缺口)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因此,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旅客等相关主体,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

八条的规定,共建共享健康环境。存在充分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运输能力,优化运力资源分配,推动运输结构调整。国家鼓励通过铁路运输大宗物资。


对抢险救灾、疫情防控人员、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优先运输。


参考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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