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废水零排放”有进一步滥用的趋势。建议,首先应明确浇地、洒水不属于“废水零排放”范畴,其水质需达到相应标准、规范。其次,在环评阶段应加强“废水零排放”论证和审批,达不到“废水零排放”要求的应不予批准。再次,应加大“废水零排放”企业和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执法调查监督。最后,应通过公开“废水零排放”企业、园区名单等方式,鼓励公众和社会监督。
建议类别:政协提案或人大建议
建议承办单位:生态环境部
案由:
为了应对日益严格的水环境管理要求,解决水环境容量的问题,一些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提出了废水处理后工艺回用、浇地、洒水等“废水零排放”对策措施。近年来,“废水零排放”有进一步滥用的趋势。由于在环境管理的前端——环评阶段就提出了“废水零排放”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项目涉及的废水往往不会被纳入到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去,容易造成废水偷排等违法排放事件发生,从而给生态环境带来影响。建议,首先应明确浇地、洒水不属于“废水零排放”范畴,其水质需达到相应标准、规范。其次,在环评阶段应加强“废水零排放”论证和审批,达不到“废水零排放”要求的应不予批准。再次,应加大“废水零排放”企业和园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执法调查监督。最后,应通过公开“废水零排放”企业、园区名单等方式,鼓励公众和社会监督。
案据:
为了解决水环境容量的问题,一些建设项目和规划在环评阶段提出废水处理后用来浇地、洒水等“废水零排放”方式。近年来,“废水零排放”有进一步滥用的趋势。他们无论企业大小、行业类型、是否在园区和配套了相应的水污染治理设施,这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从环评、到规划、到建设、到后期监管所提的都是“废水零排放”。一般地,按照环保要求,废水需要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收利用。由于工艺生产用水对水的质量要求往往较高,因而废水回收利用的成本往往也更高,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废水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经济成本,更不用说废水的完全回收利用——做到零排放。事实上浇地、洒水等用水方式也需要遵循相应的标准。不合格的尾水通过浇地、洒水等方式“排放”是变相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甚至影响农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等相关标准均对水质提出了要求。
由于在环境管理的前端——环评阶段就提出了“废水零排放”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项目涉及的废水往往不会被纳入到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去,容易造成废水偷排等违法排放事件发生,从而给生态环境带来影响。2013年前后出现的“腾格里沙漠污染”、“蒸发塘”、“晾晒池”、“渗坑”事件背后都有“废水零排放”的身影。2014年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石化轻纺评估部时任主任周学双告诉南都记者:“如果‘零排放’只是为了突破上项目的环境限制而编出来的一个神话,现有工艺技术根本做不到的话,那么就必然意味着,要么是污染转移,要么是偷排偷放”。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也指出,从去年7月到今年4月,江西宜丰县帮着工业园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做“废水零排放”的假账,直至2018年5月27日长新电源环境违法问题被媒体曝光后,才肯承认该问题整改“未按期完成”。
建议:
首先,应明确浇地、洒水、“蒸发塘”等方式处理或暂存废水,不属于“废水零排放”范畴,所排的尾水水质需达到相应的标准、规范。
其次,在环评阶段应加强“废水零排放”情形的论证和审批,“废水零排放”项目环评审批应由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难以实现“废水零排放”而明确“废水零排放”的,审批部门应不予批准。
再次,应注重“废水零排放”企业和园区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执法调查监督,特别是雨排口和地下水环境监测。
最后,应通过公开“废水零排放”企业、园区名单等方式,以鼓励公众和社会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