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勤勤 杨晓红
摘要:野猪是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员,随着野猪被调出“三有”保护名录、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方案的发布,野猪生存或将面临着巨大的威胁。本文分析了野猪种群调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野猪种群调控、促进野猪种群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野猪,猎捕,生态,种群
安勤勤,杨晓红.野猪猎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卷,2024年6月,总第64期.ISSN2749-9065
一、生活习性及分布
野猪(Sus scrofa),属偶蹄目(Artiodactyla)猪科(Suidae)猪属(Sus)中型哺乳动物。其适应能力强,栖息在灌丛、林地、草地等生境中;夏季选择在高海拔区域的阴坡,冬季则选择在低海拔的阳坡区域;主要以植物嫩叶、果实、根系等为食,也吃小型啮齿类动物、其他动物尸体等;活动范围一般在20-150公顷,常呈4-10头的集群式活动[1]。野猪繁殖力强,每年可产2胎,每胎有12-20只。在我国,多数地区有分布。
野猪是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员,是虎、狼、熊、豹等大型肉食性动物的猎物,取食植物,小型啮齿类、昆虫等动物,构成了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野猪在林地中活动栖息,具有抑制森林虫鼠害、清道夫(腐食性)、疏松土壤、传播植物种子等作用[2]。
二、种群现状及调控方案
为加强对野猪的保护,2000年,野猪被列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名录”)。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再加上野猪适应能力强、繁殖率高,大型肉食型天敌物种数量少等因素,野猪种群数量不断在上升,一些地方出现了野猪导致农作物受损的现象。据有关专家调查评估,野猪在我国28个省份有分布,数量达200万头,其中有26个省份857个县(市、区)存在野猪致害问题[3-4]。考虑到野猪局部致害问题,2023年,国家林草局发布的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野猪被调出新“三有名录”。
2017年,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调控野猪种群和防控野猪危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和《防控野猪危害工作技术要点》也于2021年相继印发,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野猪危害防控,特别是加快推进以种群调控等措施防控野猪危害。2021年,国家林草局在山西、四川、福建、江西等14个省(自治区)启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探索科学防控野生动物危害的有效路径。2024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央政法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指出,种群调控分级分类进行开展,对于法律规定保护范围之外的野生动物,可在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外依据猎捕方案开展猎捕活动,不受猎捕量限制,无需申请《狩猎证》,但猎捕人员和组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和方法。并强调,严防种群调控过程中出现乱捕滥猎、过度猎捕、误伤其他野生动物或破坏其栖息地等行为;种群调控人员和方法方面,组建野生动物种群调控专业机构,加强人员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培训,积极推广规范化笼捕、网捕、围栏诱捕等种群调控手段等。
三、野猪猎捕存在的问题
(一)猎捕方法欠妥
2022年,陕西渭南林业局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奖励自发狩猎野猪的通告,通告发出后,有群众便组建团队,带着猎犬进行猎捕。猎犬对猎捕的对象没有选择性,可能会误伤到其他野生动物。笔者通过查询野犬误杀濒危野生动物,发现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为守护地里的庄稼,四川广元市旺苍县的一位村民曾经养了3条猎狗用于驱赶野猪。但是,猎狗却咬死了多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最终,该村民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费20万元。
(二)宣传力度不够
随着被调出“三有”名录及野猪致害防控相关信息的发布,很多短视频用户借着猎捕野猪的名义,在短视频平台展示利用禁用的猎捕工具猎捕野猪的视频,甚至还有博主通过捕获野猪来吸引流量。2023年9月,一网红联合其他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九龙山上用猎狗围猎一头野猪,并使用复合弓、扎枪等禁用工具将野猪猎杀,在运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办案人员在该网红家中发现了大量的狩猎工具。原来,为博取流量、吸引眼球,自2021年起,该网红便在自媒体账号上传捕猎野猪、驯养猎狗的视频。这些信息的大量传播,势必会对公众带来误导。在上述的北京非法猎捕野猪事件短视频报道中,就有不少人发布“野猪不是可以猎捕了吗”等类似的评论。
(三)审批流程欠缺
2024年2月发布的《方案》中提到,对于法律规定保护范围之外的野生动物,可在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外依据猎捕方案开展猎捕活动,不受猎捕量限制,无需申请《狩猎证》。而这势必会对一些没有生态保护意识的人释放一种“野猪可以随意捕杀”的错误信号,“野猪捕杀”审批流程的缺失会让不在管理范围内的猎捕活动越来越多。
四、建议
野猪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大量进行猎杀,势必也会破坏生态系统平衡。野猪本身就是一个例子,因为虎、熊、豹等天敌动物数量稀少、濒临灭绝,导致野猪种群数量失控,进而对人类生活带来影响。因此,在野猪种群调控中,需要把握其中的度,找准猎捕与保护之间平衡点,避免过度捕杀,陷入“滥捕滥杀——保护恢复——滥捕滥杀”的循环中。
(一)划定种群调控区域
应该做好前期调查,全面掌握野猪致害的区域分布和受影响情况,了解野猪分布和活动规律;根据掌握的数据,划定出需要调控的区域,并严格禁止在划定区以外的区域猎捕。通过这种方式保护野猪的种群数量,避免因为“一刀切”对当地生态环境带来破坏。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培训
根据《方案》要求,建设种群调控专业机构,保障工作开展有组织、有计划,人员相对稳定。同时,应加强对专业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员应具备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调控科学方法、安全防范等相关知识,避免“蛮干”“乱干”。
(三)规范猎捕方法
严防使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和方式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可能误伤人身安全和其他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当地应采用的猎捕方法。
(四)控制猎捕时间和数量
根据野猪危害农作物的特点,确定狩猎时间,一般而言,8月中旬-11月中旬为最佳狩猎期,其它时期应严禁狩猎[1]。根据已掌握的野猪资源数量、分布情况等基础资料,核定猎捕数量,狩猎过程中,应跟踪动态信息,避免过度狩猎,损害野猪种群正常繁衍。
(五)加强监管和管理
狩猎期,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应制定严格的调控管理措施,每次猎捕行动前,应要求上报省级林业部门审批,避免因为流程的缺失而带来滥捕滥杀问题;同时,应建立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林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参与的相互监督制约的管理机制,避免出现不当的狩猎行动,严防以“护农”为名的非法私自猎捕行为;狩猎行动结束后,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做好猎获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疫源疫病的传播。
(六)加强宣传
做好宣传,提醒公众私自猎捕、在禁猎区捕杀、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等都属于非法行为,避免引起公众形成错误的想法,进而对野猪资源带来伤害。
参考文献:
[1] 吴泽强,蓝芳荣,马学忠,等. 野猪种群密度调控对策[J]. 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23,(08):75-76.
[2] 王莉. 西安市秦岭山地野猪(Sus scrofa)种群现状调查及保护研究[D].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9.
[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叶麂、寿带等野生动物列入新“三有”名录 野猪等调出[EB/OL]. (2023-07-03)[2024-04-20]. https://mp.weixin.qq.com/s/OPsZ8m96qzk9Z2PvgYppjA
[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的建议”复文(2023年第1636号)[EB/OL]. (2024-01-30)[2024-04-20].https://www.forestry.gov.cn/lyj/1/gkjyfw/20240130/5442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