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水生物种保护的策略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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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艳君   肖莹佳   周晋峰

摘要: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环境、缓解温室效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人类活动,例如商业捕捞,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括的水生物种种类的增加,2022年在巴拿马城举行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19届缔约方大会上,缔约方们决定仔细研究如何将标准应用于这些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于2024年4月23日至26日召开了两场研讨会,讨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结合会议相关内容,简要分析水生物种保护的策略与实践。

关键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水生物种,可持续发展

徐艳君,肖莹佳,周晋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水生物种保护的策略与实践.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卷,2024年6月,总第64期.ISSN2749-9065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概述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简称CITES)于1973年3月3日签署于美国首都华盛顿,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24年5月,CITES有184个缔约方,其核心是通过规范和控制列入其附录的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从而避免过度的国际贸易对野生动植物生存造成直接或间接威胁,以实现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CITES对40900多种动植物进行贸易管制,其中包括鲨鱼、鳐鱼、女王凤凰螺、海马和海参等水生物种。它们根据CITES缔约方商定的标准列在CITES附录中,并适用于各种分类类群。根据不同生物物种对国际保护的需求,将它们列入三个“附录”,加以不同程度的管理。濒临灭绝的物种,如果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国际贸易威胁,会被列入附录一(Appendices Ⅰ)。只有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CITES才允许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附录二包括不一定有面临灭绝风险的物种,但是必须管理和控制它们的国际贸易,避免人类的利用威胁到它们或者相关物种的生存。附录三包含了至少在一个国家受到保护,并希望其他缔约方协助控制其贸易的物种。对附录三的修订与前两个附录的程序完全不同。每一个缔约方在任何时间,都有权单方面提出修改本国在附录三的物种列入。

根据CITES规定,各国必须确保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不会对其生存造成威胁。这要求各国在批准国际贸易之前,对物种的种群数量、分布和栖息地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此外,还鼓励各国采取必要措施,促进野生动植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包括通过科学研究、教育宣传、生态旅游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物种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CITES的实施也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仍然屡禁不止,给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对于公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保护效果不佳。此外,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也对水生物种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技术研讨会

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环境、缓解温室效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丰富的水生生物是人类重要的食物蛋白来源和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对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水生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过度捕捞、污染排放、气候变化等因素导致许多水生生物种群数量锐减,甚至濒临灭绝。这不仅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也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随着近些年商业捕捞的鲨鱼和鳐鱼以及CITES附录中包括的其他水生物种的增加,2022年在巴拿马城举行的CITES第19届缔约方大会(CoP19)上,缔约方们决定仔细研究如何将标准应用于这些物种。

根据关于CITES第19.189号决定“附录所列水生物种“的要求,CITES秘书处于2024年4月23日和24日在瑞士日内瓦举办了CITES附录所列水生物种研讨会。有80多名与会者参加了讲习班,其中包括CITES缔约方、CITES动物委员会成员、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国际部亦派代表全程参加了此次大会。

在两天的会议中,专家们介绍了水生物种生活史参数的科学信息,随后是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审议内容包括分享以往关于修订CITES水生物种附录的建议的经验,并审查商业开发水生物种衰退范围的适用情况,以评估这些物种是否符合列入CITES附录的标准。

在讨论CITES附录的相关内容时,与会者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CMS)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列表存在不匹配的情况,指出了CMS附录一中列出的一些物种在CITES附录二中也有列出的问题。而CITES中包含了更多物种,在非致危性判定、合法获取判定结果、及时发放许可证、物种鉴定、报告等方面增加了工作量。

还有专家指出,即使在提案缔约方或其他人认为将某些物种满足附录一标准的情况下,附录一的提案也很少,但不清楚脚注2或更广泛的政治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点。还有专家对5%的最低门槛的必要性也提出了质疑,但没有提出任何修订建议。有专家提出,CITES附录二的列入标准,无论是基于保护需要还是出于相似原因,都“过于宽泛”。虽然承认在存在此类问题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与会者一致认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议附件4中的预防措施与“采取与预期对物种的危害相称的措施”这一方向之间的平衡。可以考虑对附录2b标准的适用情况进行审查。

与会者还讨论了种群评估的潜在困难和好处。此外,有专家提出了解种群/群体动态的替代方法,而不仅仅是高分辨率种群评估的问题。

与会者普遍认为,目前的标准具有必要的灵活性,可以有效地适用于商业开发的水生物种,并认为CITES动物委员会将在2024年晚些时候审议一些建议。这些建议需要注意关于板鳃类和其他商业开发水生物种的生活史参数和生产力变异性的背景文件,因为它包含了丰富的水生物种生活史参数和生产力的信息。鉴于关于修订CITES附录的标准的发展和解释的广泛历史论述,有人建议整理以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以便为未来可能的指导提供信息。

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采集的附录二物种标本的非致危性判定研讨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于水生物种贸易的规范与限制,体现了全球对于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CITES通过制定严格的贸易规则和监管措施,防止过度捕捞、非法贸易和滥杀滥捕等行为,从而保护水生物种的生存和繁衍。

CITES公约要求每一个缔约国设立科学机构和管理机构,规定了基于科学决策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许可证核发程序,严格控制和监督濒危物种的商业性国际贸易。按照CITES公约规定,各缔约国CITES管理机构在签发CITES公约附录物种进出口许可证之前,必须证明该项进出口不会危及该物种的生存,即“非致危性判定”(Non-detrimental Findings, NDFs)。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研究,评估贸易是否会对物种的生存产生负面(或有害)影响。它在濒危物种的贸易和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世界上大约64%的海洋被所谓的“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所覆盖。当受CITES管制的物种从公海捕捞并在港口卸下时,这种贸易受CITES的管制,且该贸易不应损害物种在野外的生存。公海上物种的广泛分布,加上多个国家可能参与捕捞,在确定这些物种捕捞的可持续性方面凸显了一项独特的挑战。

根据2022年CITES第19届缔约方大会(CoP19)通过的第19.136号决定,CITES秘书处于2024年4月25日至26日在瑞士日内瓦组织了关于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采集的附录二物种标本的非致危性判定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80多人,其中包括CITES动物委员会的成员、CITES各区域的代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秘书处、美洲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和国际大西洋金枪鱼保护委员会(ICCAT)、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国际部亦应邀派代表赴日内瓦全程参加了此次大会。

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以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为特色。CITES缔约方介绍了它们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采集的标本作出非致危性判定的经验。IATTC和ICCAT秘书处介绍了每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的科学进程,以及CITES当局可获得的与CITES所列物种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讨论的范围从制定非致危性判定的水平,特别是在有确定种群的情况下,到所需的科学数据和资料的类型。会议还讨论了CITES国家科学机构与国际科学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包括共享数据、案例研究和制定非致危性判定的经验。

研讨会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例如,应鼓励CITES与渔业当局之间的合作,同时应促进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接触以获取关键数据。提倡区域合作和建立网络,以促进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研讨会的结论将提交给定于2024年7月12日至19日举行的CITES动物委员会第33届会议审议。进一步的建议和意见将提交给2025年CITES常务委员会第78届会议。

四、中国在水生物种保护中的实践

中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方,一直致力于水生物种的保护工作。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加强水生物种的保护,使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了有效保护,许多濒危水生物种的数量得到了恢复和增长。

中国特有的淡水鲸类长江江豚曾一度面临灭绝的危险。随着一系列保护措施后的推行,长江江豚的数量得到了明显的增长,目前已成为中国水生生物保护的成功案例之一。2012年,长江江豚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极危”级别。2017年进行的科学考察显示,长江江豚数量约为1012头,仅相当于大熊猫的一半。2021年,该物种由中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中国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22年长江江豚科学考察结果表明,2022年,长江江豚的种群数量达到了1249头,比2017年普查时增加了237头,实现历史性的止跌回升。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了长江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了重点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此外,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截至2022年底,长江流域已建立保护长江江豚相关的自然保护区13处,覆盖了40%长江江豚的分布水域,保护近80%的种群。

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中国不断完善水生物种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水生物种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中国还建立了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渔区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的保护。

在科学研究方面,中国加大了对水生物种保护的研究投入,推动科技创新。通过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系统研究等工作,深入了解水生生物的生态习性和保护需求。

在公众教育方面,中国加强了对水生物种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制作宣传片等形式,提高公众对水生物种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同时,还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对水生生态环境的破坏。

随着国家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深入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反电鱼协作中心自2017年率先开启了民间保护长江生态的行动。现约5万名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服务站102个,覆盖16省64城市。志愿者们为积极响应禁渔政策,自行开展了一系列巡河活动,沿着当地重要河域的岸边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举报。同时,志愿者们还向周边群众宣传了禁渔政策和非法捕捞的相关知识,呼吁大家共同参与起来。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水生物种保护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参加国际会议、签署国际协议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水生物种保护挑战。中国还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保护技术和经验,为我国水生物种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五、加强水生物种保护的建议

尽管我国在水生物种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例如,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仍需加强、科学研究水平有待提高、公众保护意识有待提升等。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力度推进水生物种保护工作,为实现水生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以及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等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保护机制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保护机制,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水生物种保护至关重要。当前,水生生物面临着诸多威胁,如气候变化、过度捕捞、水污染、生境丧失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保护目标、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为水生物种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外,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还需要注重国际合作与交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作为全球性的保护协议,为各国提供了合作与交流的平台。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技术手段,共同应对水生生物保护面临的挑战。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加强科学研究,提高保护水平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加剧,水生物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科学研究来深入了解水生生物的生活习性、生态位、繁殖机制等,以便制定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科学研究还能帮助我们建立更加完善的保护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我们可以评估不同保护措施的效果,从而优化保护策略。例如,利用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我们可以实时监测水生生物栖息地的变化,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生态风险。

(三)加强公众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通过广泛而深入的教育活动,我们可以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提高公众对水生物种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从而激发更多人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来。为了加强公众教育,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首先,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开展水生物种保护主题的宣传活动,如举办讲座、展览和公益广告等,向公众普及水生物种保护的知识和重要性。其次,教育部门可以将水生物种保护的内容纳入学校课程,从小培养学生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此外,媒体也可以通过报道水生物种保护的新闻和故事,引导公众关注并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来。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积极倡导邻里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建立了数十个与海洋相关的绿会保护地(Community Conservation Areas, 简称CCAfa),包括珊瑚保护地、白海豚、伪虎鲸、斑海豹等保护地,并发起人民战塑项目,鼓励更多公众、企业和机构积极参与海洋减塑捡塑、追溯海洋国际海滩清洁日等全球行动;联合各方守护濒危物种白鱀豚、江豚,做好就地保护与监测;并组织科学考察,开展公民科学家项目,推动相关工作。

(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挑战

随着全球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水生物种保护已不再是单一国家的问题,而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享资源、技术和经验,形成合力,更有效地应对水生物种保护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国际合作还能为水生物种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全球范围内,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水生物种保护项目。这些资金不仅用于保护项目的实施,还用于科学研究、公众教育等方面,为水生物种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五)青年兴则国兴,青年强则国强

青年作为社会的新鲜血液和未来的主要力量,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青年具有活跃的思维和创新能力,能够提出并实施新的保护策略和方法。他们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对水生物种进行更为精准和高效的保护。同时,青年还可以发挥自身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设计出更具吸引力和影响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水生物种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其次,青年是环保行动的重要推动者。通过参与志愿者活动、发起保护倡议、组织公益活动等,青年可以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水生物种保护的行动中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

此外,青年还是未来决策的重要影响者。随着他们逐渐成长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观点和态度将对政策制定和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培养青年对水生物种保护的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对于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青年还承担着传承和弘扬环保文化的责任。他们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将环保理念传递给下一代,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水生物种保护的重要性。

为响应号召、支持实施我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助力我国人才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全球科技治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长期以来将青年人才培养工作作为核心工作领域之一。举措包括但不限于:构建全球青年人才志愿者网络,向国际组织推荐任职专家、积极参与全球重要治理平台并发出中国好声音、推荐中国科学家竞选国际组织相关职务,长期举办“全球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工作坊”等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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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专题报道】“江豚又回来了”:一名摄影爱好者眼中的“长江大保护”. (2023). 网址:https://news.un.org/zh/story/2023/06/1118772

[7] 【十年禁渔看长江】“微笑天使”江豚回来了. (2024). 网址:https://news.cctv.com/2024/04/12/ARTIRDGOIL3wTxQoG50zEq4E240412.shtml

[8] 把青年工作作为战略性工作来抓. (2023). 网址:http://lw.news.cn/2023-05/08/c_1310716398.htm

[9] 绿会国际部交流分享:青年人才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实践经验. (2023). 网址:http://www.cbcgdf.org/NewsShow/4937/24294.html

[10] 绿会2023年科普工作总结:春华秋实结硕果,多管齐下谋新篇. (2023). 网址: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6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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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网址: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1901/t20190125_690887.html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网址: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302/t20230220_10168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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