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评估认定标准暂行技术规定》的三点疑问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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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

摘要:“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盖章认定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但主管部门的认定过程缺乏公开、明确的技术标准和程序。因此建议对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个体或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种群的停歇地、迁徙通道认定为重要栖息地的标准给出更确切的说明。

关键词:栖息地,野生动植物,标准

杨晗.关于《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评估认定标准暂行技术规定》的三点疑问和建议.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6卷,2024年5月,总第60.ISSN2749-9065


一直以来,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盖章认定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但主管部门如何认定,又缺乏公开、明确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这导致:一、由于主管部门的认定往往存在滞后性,使得许多事实上的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迟迟无法获得认定和相应的法律保护,或在被认定之前已遭破坏;二、在缺乏明确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各级有关部门常以发现野生动物巢穴或繁殖育幼行为的区域”来界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当这一界定标准应用于候鸟等迁徙物种时,使得能被认定为栖息地的范围,较之国际公约所认定的范围大幅缩减(《波恩公约》第1条对迁徙物种”的栖息地”的定义做出了明确表述:在迁徙物种迁徙范围内能够为该物种提供适宜生存条件的任何区域”)。以上两点,致使在我国既往的法律法规实践中,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其范围远远小于事实上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可喜的是,《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评估认定标准暂行技术规定》终于面世。该技术规定不仅给出了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标准,还在第五条中规定了评估认定程序。仔细阅读该规定后,我们产生了三点疑问和建议,详列如下:

一、“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与“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是否有明确的划分和认定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评估认定标准暂行技术规定》第三条所划分的六类重要栖息地中,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是“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有规律活动的区域”和“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完成生存繁衍活动所需的区域”。但以何种标准认定“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与“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并未另具条文说明。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编制和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有部分野生动物被评定为“极度濒危等级(cr)”,该评定是否适用于本技术规定中所称的“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

二、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个体,或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在季节性迁徙过程中的相对稳定的停歇地、迁徙通道,如果每一迁徙期停歇或通过的动物个体总量达不到第三条(三)的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重要栖息地?

按照第三条(一)的规定,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如属迁徙物种,其季节性迁徙过程中的相对稳定的停歇地、迁徙通道,应属于“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有规律活动的区域”范畴。

但按照第三条(四)的规定,陆生野生动物季节性迁徙过程中的相对稳定的停歇地、迁徙通道,其每一迁徙期停歇或通过的陆生野生动物个体总量须达到第三条(三)的标准,才能认定为重要栖息地。

因此,建议对极度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个体或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种群的停歇地、迁徙通道认定为重要栖息地的标准给出更确切的说明。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收到单位或个人将某区域列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的建议后,能否在一定期限内将评估判定结果书面告知建议单位或个人?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评估认定标准暂行技术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收到建议后,“应当依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所在地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定期组织科学评估论证,对所建议区域是否列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作出判定。”如能将评估判定结果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单位或个人,有利于收集到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