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款应由公益公募基金会承接,专门用于环境修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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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政研室

摘要: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修复款以及赔偿款往往支付至当地财政专户,真正直接用于环境修复的并不多见,许多资金成为“僵尸资金”.由于财政款支出的程序性限制,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公益公募基金会承接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专门用于环境修复,并可以同时向社会公开对款项使用以及修复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开和透明地使资金的使用切实落到实处,从而有效避免了财政专户资金“易进难出”、修复不及时等弊端。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损害赔偿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政研室.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款应由公益公募基金会承接,专门用于环境修复的建议.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6卷,2024年5月,总第60期.ISSN2749-9065


【案由】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修复款以及赔偿款往往支付至当地财政专户,真正直接用于环境修复的并不多见,许多资金成为“僵尸资金”,由于受制于财政款支出的程序性限制,导致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

在公益公募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公益诉讼的赔偿款可以有效避免此款项成为“僵尸资金”,使用灵活、机动,能够很快能应用到生态环境修复当中。

【内容】

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始在全国推广,截至2023年9月,人民法院审结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3万件,涉及资金130多亿元。但是据反映,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款在使用中不很理想,存在政府索赔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收支两条线,财政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存在“易进难出”,支出方向难以对应到案件的修复项目。造成有些地方对于如何分类使用把握不准,不会使用这些资金,甚至不敢用。导致真正直接用于环境修复的许多资金成为“僵尸资金”,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的受领主体】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可以由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者专项资金账户等受领。

在公益公募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公益诉讼的赔偿款是一个较为妥当的方式,并且实践中也有成功的案例。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在贵州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试点工作,由绿会接收其他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设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投向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采用步步公示方式,分七个程序管理、使用,并由原审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最终生态修复专项基金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成效,资金切实用于了当地环境修复,同时也检验了公益公募基金管理生态修复资金的可行性,并为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实践经验。2020年12月,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所涉非法处置废碱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就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进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公益公募基金会承接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专门用于环境修复。并可以同时向社会公开对款项使用以及修复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开和透明地使资金的使用切实落到实处。从而有效避免了财政专户资金“易进难出”、修复不及时等弊端。

【建议】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作出细化规定: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公益公募基金会(非案件原告)设立专项基金,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环境修复资金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纳入专项基金,用于环境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