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行政执法力度的建议

二维码
17

杨晗

摘要:刑事入罪门槛抬高、行政处罚短期内仍无法填补执法空白,导致非法鸟市等问题回潮,不利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了有效保障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们建议:一是各地要限期组建行政执法队伍,并完成执法能力培训;二是要及时主动全面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接受监督;三是对于接举报后不及时执法的情况,要追责相关责任人;四是保证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渠道随时畅通(包括夜间和假期)。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执法,生态安全

杨晗.关于加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行政执法力度的建议.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6卷,2024年5月,总第60期.ISSN2749-9065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4月9日正式施行。《解释》重新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从原先的以数量论改为以价值论,并将入罪门槛设置为涉案重点保护动物或制品价值达两万元。《解释》对非法狩猎罪的入罪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将立案条件之一的涉案三有保护动物达20只改为价值达1万元。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也进行明确,和涉案野生动物或制品价值挂钩。同时规定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综合来看,《解释》提高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使得很多不法行为达不到入罪门槛,只能由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解释》出台之后,许多已经被起诉、被立案的野生动物案件纷纷做出不起诉决定,或直接撤诉、撤案。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了解《解释》相关规定,并利用此逃避打击,比如东北地区非法鸟市就有贩卖野生鸟类的不法商贩携带价值不够两万的国家重点保护鸟类,此举使得其能轻易逃避刑事打击,而行政处罚也迟迟没有下文。实际上,全国范围内行政执法队伍尚未建立的地区还不在少数,很多行政执法只对涉案鸟类进行收缴、放飞,未对不法商贩进行行政处罚,这直接导致此种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也进一步刺激更多不法分子利用《解释》和当地行政执法不力的现状,逃避惩罚。

刑事入罪门槛抬高、行政处罚短期内仍无法填补执法空白,导致非法鸟市等问题回潮,不利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了有效保障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们建议:

一是各地要限期组建行政执法队伍,并完成执法能力培训;

二是行政处罚结果要及时主动全面公开,接受监督;

三是对于接举报后不及时执法的情况,要追责相关责任人;

四是保证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渠道随时畅通(包括夜间和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