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禁产禁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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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我们经过长期监测发现,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可轻易通过拼多多、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购买获得,且举报只能令部分商品短期下架,无法根除这一问题。

关键词:猎捕,市场监管,立法

杨晗.关于立法禁产禁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建议.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6卷,2024年5月,总第60期.ISSN2749-906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我们经过长期监测发现,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可轻易通过拼多多、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购买获得,且举报只能令部分商品短期下架,无法根除这一问题。我们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是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只罗列了部分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猎捕工具已发展出更多种类,更智能、更高效,仅通过列举无法全部涵盖。如用于捕蛇的蛇笼和用于捕鸟的打笼等就不在列举范围内,对这些猎捕工具的查处完全无法可依。

二是现有法律法规只对电商平台和线下的商品交易市场构成约束力,而制作、售卖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工厂、作坊、个人、实体店、散摊等都不违法,无法对这些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打击。电商平台和市场方也缺乏专业能力和动力去主动核查、清理违法违规的猎捕工具。

三是市场管理部门在依法对电商平台或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查处时,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往往难以认定平台所售的猎捕工具是否为法律禁用的猎捕工具,从而无法作出进一步的行政行为。

基于此,我们建议:

一是明确立法禁产禁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同时对各类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鉴别和认定进行配套说明并定期更新。

二是对于捕鸟网等大多数情况下用于非法捕鸟活动,少数情况下用于科研等合法活动的猎捕工具,进行公开招标,保证每一张捕鸟网的生产、销售、使用都可追溯。

三是将查处非法生产、制造、销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的执法责任划归更专业的林草部门。此举省去了市场管理部门在行政作为之前必须有林草部门专业认定的麻烦,避免跨部门管理可能带来的执法混乱、推诿扯皮的情况。而禁产禁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又与林草部门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的职责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