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
摘要:野生动物的巢穴或繁殖育幼行为作为认定栖息地的标准。但当这一标准应用于迁徙物种时,存在较严重的争议。建议一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增加解释说明,如表述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迁徙通道及其他聚集区)”;二明确“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包含“矿采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工程”;三收严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保护,工程修复
杨晗.关于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议.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6卷,2024年5月,总第60期.ISSN2749-9065
近年,为落实国务院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放管服”任务要求,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频繁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当前施行的是《名录(2021版)》。《名录》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来衡量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据此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我们在环保实践中看到,《名录(2021版)》在环境敏感区的划定和建设项目的纳入两方面还有待补充。
一、环境敏感区的划定问题
《名录(2021版)》第三条明确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包括“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各级行政机关一般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以发现野生动物的巢穴或繁殖育幼行为作为认定栖息地的标准。但当这一标准应用于迁徙物种时,存在较严重的争议。
我国有多种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迁徙物种,如藏羚羊等兽类,白鹤、东方白鹳、中华秋沙鸭等鸟类。以候鸟为例,北方繁育地和南方越冬地之间的众多停歇地、补给站均是迁徙通道的一环,是候鸟生息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迁徙野生物种公约》(即《波恩公约》)将迁徙物种的栖息地定义为“在迁徙物种迁徙范围内能够为该物种提供适宜生存条件的任何区域”。大量符合这一定义的迁徙停歇地因为并非筑巢繁育的区域,未被划入环境敏感区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纳入问题
一些可能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未被纳入《名录(2021版)》。这些建设项目如缺失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较严重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当前,全国各地针对矿业污染历史遗留问题的修复治理工程越来越多。这些工程不仅包括矿区修复治理,也包括周边受污染地块的修复治理。但后者既不属于《名录(2021版)》第6、9、10、12项所列的“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的范畴,也无法归入“河湖整治工程”等其它项中,因此不受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制约。如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丁家山金铜硫矿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矿采废水流向下游农田,最终汇聚于东湖和乌江湖等候鸟聚集区。属地港口街镇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湖泊进行治理修复,未编制环评文件。修复实施过程造成乌江湖不再适合候鸟栖息,东湖入水口建设的景观设施也导致越冬候鸟不敢再靠近觅食。
(二)《名录(2021年版)》降低了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再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旅游开发项目区分出来,所有此类项目一律不再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涉及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的非常多,旅游设施对这些区域栖息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常有较大影响,可能使得已有保护地丧失生态功能。
基于此,我们建议:
一是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增加解释说明,如表述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迁徙通道及其他聚集区)”。
二是明确“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包含“矿采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工程”。
三是收严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