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
摘要: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一根据涉案野生动物数量确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二是明确规定对具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三是明确无合法来源的涉案野生动物,应当视为野生个体。
关键词: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立法
杨晗.修改《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法打击力度的建议.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6卷,2024年5月,总第60期.ISSN2749-9065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4月9日正式施行。《解释》重新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标准,从原先的以数量论改为以价值论,并将入罪门槛设置为涉案重点保护动物或制品价值达两万元。《解释》对非法狩猎罪的入罪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将立案条件之一的涉案三有保护动物达20只改为价值达1万元。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也进行明确,和涉案野生动物或制品价值挂钩。同时规定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解释》关于“人工繁育”的提法,使得非法出售、非法利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常因没有“盗猎证据”而无法立案,从而减轻甚至逃避处罚。
综合来看,《解释》最直接的影响是大幅减少了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重刑率降低的同时缓刑率大幅上升,检察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不起诉率明显上升,公安机关办理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案件更为谨慎,不敢轻易立案,削弱了《刑法》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方面的力度。
据志愿者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解释》出台后野生动物犯罪缓刑率上升至96%。另有许多案件已无法进入立案、起诉和审判环节。包括在保护区内设置电网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有些地方不再轻易立案,只拆除电网了事。
多地一线公安民警证实,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不捕、不诉案件的比例明显上升。《解释》赋予检察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有些地方甚至对涉案价值不到20万的案件都不予起诉。
《解释》的出台大大削弱了《刑法》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方面的力度,影响公安人员办理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积极性,尤其是涉案野生动物数量不多,价值不高的“中小案件”。考虑到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力量短期内很难补充到位,实际上可能已经形成了野生动物执法真空。据志愿者了解,很多长期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人,已经利用《解释》作为逃避打击和处罚的工具。
基于此,我们建议对《解释》做出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涉案野生动物数量确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二是明确规定对具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三是明确无合法来源的涉案野生动物,应当视为野生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