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兰
摘要:本文从最近的一则媒体报道出发,深入分析探讨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费缴纳问题,指出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所以,以传统民事诉讼的方式,按照涉案“标的额”向原告收取诉讼费是不合理的。最终提出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应准许原告免交诉讼费的建议,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诉讼费,公益诉讼,标的额,按件计算
杨洪兰.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应准许原告免交诉讼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卷,2023年10月,总第50期.ISSN2749-9065
2023年国庆节期间,一篇关于百色市中级法院冻结公益组织账户、强制执行诉讼费的报道引发了网友的极大关注。据报道,中秋、国庆双节前夕,北京某公益组织的财务人员准备给员工发工资时,才得知单位财务账户被冻结,后得知被冻结的原因是因为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一审、二审共涉及金额高达21万余元。
在公益诉讼领域,因诉讼费问题引发社会关注,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早在2016年,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自然之友诉常隆化工等三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常州毒地案)中,由于原告败诉,法院判决公益组织承担高达189万元的诉讼费,这一判决严重超出了公益组织的承受能力,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虽然这一不合理的判决已经被法院在二审中改判,但是关于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费的讨论却没有停止。最近几年,时常出现公益组织被法院征收高额诉讼费的情况。
在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问题上,法律规定不明确,是导致出现社会争议的根本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把是否允许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的权力交给了审理案件的地方法院,这虽然扩大了地方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实践中必然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的标准把握不统一,也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况:
1. 一律免交诉讼费。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生态文明理念比较先进的省份,例如,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贵州省,该省早在2015年就已经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免征诉讼费出台了相关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第24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需支付鉴定费的可申请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先行垫付。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作为西南地区的偏远省份,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能作出如此前瞻性的表率,实属令人赞赏。
2. 按件收取诉讼费。这是目前各地法院中最常见的情况,通常立案时,按件收取诉讼费,一个案件收取50元、80元、100元、500元不等,诉讼费超过一千元的很少见。
3. 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这种计算诉讼费的方式,忽视了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性,把公益案件归类到普通民事案件中,依据涉案标的额计算出诉讼费,这样计算出的结果往往是“天价”、“巨额”的。
事实上,把公益案件归类到普通民事案件,按“标的额”向作为原告的公益组织收取诉讼费是不合理的。
首先,背离了国家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与初衷,因为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鼓励有关组织与机关代表社会公众提起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法院收取高额诉讼费的行为,导致公益组织不堪重负,极大地打击和挫伤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热情和积极性,这是对国家公益诉讼制度的打击和破坏。
其次,忽视了公益诉讼案件与传统民事案件的区别:一、公益诉讼的受益人是社会大众而非原告一人;二、公益组织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自身利益纠纷,审判机关无需担心环保组织滥用诉权;三、公益组织胜诉后并不会得到任何经济利益,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的环境赔偿金及环境修护费等都支付至当地的环保专项账户,用于当地的环境治理,而不是划归至原告(公益组织)的账户;四、公益组织由于其自身的行业属性,其收入大多来自于社会捐助,本身并无经济盈利能力。
再次,绝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之所以败诉,其原因也并不是侵权事实不存在。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例,在有些案件中公益组织之所以败诉,其原因并不是污染行为不存在,而主要是受制于前期证据搜集、司法鉴定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公益组织未能做到及时证据保全或者难以承担高额的鉴定费等原因,最终导致案件败诉。但是,通过环保公益组织的诉讼行为,会促使相关企业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所以,虽然案件败诉,但公益组织提起的诉讼,同样可以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意义。
最后,同样是公益诉讼案件、同样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但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却全额免交诉讼费。相同的法律地位,却被区别对待。这背离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同一个案件中,检察机关无需交纳诉讼费,而公益组织却需要交纳高额诉讼费,这一情况实属不合理。
综上,考虑到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为鼓励公益组织积极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而如果作为公益组织的原告败诉,则法院应免收其诉讼费。
附:
关于诉讼费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法发〔2016〕6号)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
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
第24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需支付鉴定费的可申请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先行垫付。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
参考资料
1. 绿会致最高法司法建议:对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免收诉讼费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5754411773198180
2. 杨洪兰.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应免交诉讼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卷,2023年7月,总第45期.ISSN2749-9065
3. 张明敏:环保公益组织败诉 189.18万“天价”诉讼费待解?
https://mp.weixin.qq.com/s/uC4t-WE6siGidF28wPC_uw?
4. 曹美娟.商品过度包装何时休?以上海杏花楼过度包装公益诉讼为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卷,2023年7月,总第45期.ISSN2749-9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