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
摘要:本文对此次学习讨论会进行了总结,并认为其至少实现了三方面的效果:从立法目的来讲,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与境外的慈善机构发生联系;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开展活动”的类型除了三种不得开展的之外,社会组织就可以依法积极去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单纯捐赠或奖励的问题不应该归在该管理法的法律规定中。
关键词:立法,执法,开展活动,奖励奖金
马勇.厘清《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执法边界至关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第12卷,2023年8月,总第46期.ISSN2749-9065
在此学习次讨论会上,多名专家发表了精彩的观点。现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的总结发言内容分享如下:
为今天的学习会,中国绿发会法工委邀请了八位专家进行了深入探讨,效果很好。虽然有不同看法,包括和姜律师的探讨,但这种互动很好,学习会不是一家之言,我们越讨论越明晰。我想通过今天的学习会,至少实现了以下三方面的效果。
第一,今天学习会的主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价值取向,因为刚才讲到价值取向的问题,这可能涉及到更理论的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了“规范、引导、保障、促进”的表述,刚才余凌云老师、王公义主任也提到,该法还规定,“促进、开放、合作”,不是要限制非营利机构、个人跟国外组织发生联系,还需要更开放,更要推进合作,现在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打造地球生命共同体,我们要按照总书记的讲话来落实,要讲好中国故事,所以从立法目的来讲,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与境外的慈善机构发生联系。
第二,对于立法和执法相结合的问题,谈了一些关键看法,明确了法律的基本范围和执法边界。从立法原则来讲,对于公权力机构,法无授权不可为。执法部门须依法行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相应授权,就不应限制、约束相关机构的工作活动。对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来讲,法无禁止皆可为。关键问题是,在讨论、争论中,明确了对于该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开展活动”的类型除了三种不得开展的之外,社会组织就可以依法积极去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第三,对于单纯捐赠或者奖励的问题。实践中有来自境外单纯捐赠,即非限定性捐赠的,也有来自奖励奖金的,怎么去看待这方面的问题,今天好几个专家的发言讲的很清楚。一,在捐赠方面,不分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就单纯讲捐赠,国外组织向国内机构的单纯非限定性捐赠,没有附带条件、规定,不代理或变相代理开展活动,没有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后半段的情况,只是前期接受了非限定性捐赠资金,那么,社会组织自主按照其业务范围去开展相关的工作,使用资金,是不是属于“开展活动”?讨论中几个专家认为肯定不属于。二,有关奖励奖金的问题,显然它跟“活动”不是很契合,也就是说奖励奖金的问题不应该归在该管理法的法律规定中。否则,我国社会组织或个人,可能一个都获得不了国外奖励。因为好多奖励要申请、要打报告。颁奖组织可能是5月份颁奖,若要申请,7、8月份还没批下来,等审批下来后,颁奖活动可能早都结束了。此外还有些奖项,都是匿名的评审,在你不知道的时候,被通知获奖,那这种情况如何事先报批?若事后报批是否要挨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专家们认为不属于该管理法规定的范围。
今天的学习会把单纯捐赠和奖励这方面的问题研究清楚了,尽管还存在个别不同的看法,但总体来讲,大家的观点还是比较清晰的。会后针对各位专家的发言,我们会跟各位专家再深入的进行交流和沟通。